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围绕服务于乌鲁木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孵化器具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园、科技创业园和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基地等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产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为企业规模化发展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产业集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生态链(以下简称“生态链”)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生态链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异地孵化器)是对乌鲁木齐市企业和机构设在国内其他省市和境外的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异地孵化器的统称。
协同创新中心是将创新资源和要素有效汇聚,通过突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而实现深度合作;
异地孵化器是将孵化环节和产业化环节进行空间上分离,将企业孵化环节转移到市外,充分利用国内其他省市丰富的科创资源、服务要素和完备的市场环境,加速企业成长,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引导科技项目和孵化成果来本市落地转化,孵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发达地区人才、科创、金融等资源,为本地企业和项目提供对接服务;
离岸孵化器是将孵化环节和产业化环节进行空间上分离,将企业孵化和加速成长环节转移到国外,探索科技成果跨境研发孵化、转移转化的新模式,引进国外优质项目、成果和人才资源,帮助创业企业“走出去”对接国外市场,助力企业融入全球创新链。
第八条孵化载体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一)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时间满一年,合法经营,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
(二)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三)众创空间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必要的服务条件,配套设施齐全,软硬环境优良,特色效果突出。
(五)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家或每年有不少于2家获得融资。
(七)拥有3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八)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1个以上天使投资人(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一)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按市科技局要求,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二)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基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六)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七)孵化器在孵企业应有4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第十三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十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一)企业注册地址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争议。
(一)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已在乌鲁木齐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并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发展的投资基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每年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七)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八)与加速器建立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达15家以上JBO竞博·体育,中介服务机构能力较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第十八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注册地须在乌鲁木齐市,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第十九条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一)生态链能够围绕乌鲁木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实现专业集聚发展,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全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
(二)已建立完整合理的创业创新孵化链条管理机制,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结构和能力够满足服务需求,为各类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孵化服务空间,形成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生态链的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申报单位须是在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JBO竞博·体育,允许不同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生态链,协同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联合申报单位应为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孵化载体运营机构。
(四)众创空间为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正在培育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获得投融资的项目比例累计不低于总数的10%;项目转化为公司的成功率每年不低于总数的20%,并80%以上入驻孵化器。
(五)孵化器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并已具备项目预孵化功能和企业加速功能,形成良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一体化企业培育机制;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在孵企业年毕业率不低于10%。
(六)加速器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不低于60%;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企业数量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合法经营,具有丰富的孵化载体管理运营经验,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资质认定。
(二)在国外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能够为研发企业和团队提供办公、路演、会议、活动、投融资对接等孵化所需空间和办公设施。
(三)已与国外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促进两地实现资源的互联互通。
(四)申报的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
(五)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专门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跨国协同创新合作机制。
(七)能够为企业提供境外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产业需求、创新创业环境推介、国际贸易合作、落地本市政策服务、法律服务和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申请认定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合法经营,具有丰富的孵化载体管理运营经验,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资质认定。
(二)申报单位在本市外拥有一定的孵化载体建设基础,已获得当地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资质认定;
(三)已与市外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管理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促进两地实现资源的互联互通。
(四)申报的丝路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专门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机制。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自有种子基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八)能够为两地企业提供创业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创新创业大赛、人才交流、技术对接、项目路演、创新创业环境推介、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落地本市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孵化服务生态链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于每年4月份开展,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有关申报和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三)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公示确认为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十七条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更前1个月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备,在完成变更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
第二十八条孵化载体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九条孵化载体须按时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三十条已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认定资格的孵化载体自动纳入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一条研究制定促进孵化载体发展资金奖补政策,建立有关税收、经营许可等突破性政策扶持机制。
第三十二条孵化载体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应形成孵化服务生态链管理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十三条孵化载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三十四条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十五条孵化载体应加速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体系,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积极开展东西部技术转移、异地孵化、离岸孵化、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疆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加强知识产权布局,扩大销售市场。
第三十六条各区(县)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载体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JBO竞博·体育、投资机构等多类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专业化的孵化载体。
第三十七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购买服务、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等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不断探索融合发展新模式,共同建设创新共同体,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十八条各区(县)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关于《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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